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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規范職工休假管理,提高職工組織性和紀律性,保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勞動紀律,根據國家關于職工休假的有關政策,近日,經院黨委結合醫院實際研究決定,我院調整出臺了新的《職工休假管理規定》。
新規定適用于所有在職職工,凡因病、事、產、婚、喪、公休等需要休假者均應執行本規定,明確無故缺勤或雖有正當理由而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更加細致的明確了計劃生育假、產假、婚假、喪假、公休假、事假及病(傷)假的具體請假程序,明確病假需經審批單位同意后有效,先休后補者不予審批,同時,病假診斷證明作為考勤依據每月由所在科室負責人隨科室考勤報組織人事科。
對于假條的開具,明確規定院內醫師出具的門診病休證明必須由兩名主治及以上醫師(其中一名須為該專業科室行政主任)簽字,強調嚴格按照診斷依據客觀真實開具,嚴禁弄虛作假開人情病假條;同時強化門診部審核作用并做好登記備查。
規定中還提到了職工以休病假名義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一經查實視為曠工,停發并追回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并予以相應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
新規定同時對職工休假期間的待遇問題做了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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